一、经济体制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中国民法学界的解读及存在的问题
回顾自1978年到2008年这30年的法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没有哪个部门法如同民法那样,如此紧密地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每一个阶段相联系。①伴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中国民法也经历了从最初存在的必要性尚受到质疑的边缘状态,到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宣告民法的地位,再到1992年以后迅速发展成为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法律部门之一。②在笔者看来,中国民法之所以能够获得这种发展,与民法学者对这30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立法政策内涵作出解读,并及时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上予以回应是分不开的。
无论“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体制,都具有特定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环节,都受制于刚性的计划,私人自主的空间非常有限,民法存在的必要性当然会受到质疑。但是,当中国开始逐步抛弃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引入市场因素的时候,民法学界立即准确地解读出这一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紧紧围绕商品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法律框架,建构相应的民事立法和理论体系,其成果即表现为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③当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的时候,民法学界又一次对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作出解读,提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法律框架的目标。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法律框架;199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消除先前合同法体制中的具有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内容;2007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作为市场交换之前提的财产归属秩序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民法的发展,与民法学界对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民事立法政策内涵的准确解读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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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教授(桑德罗·斯奇巴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