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等执法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
迄今为止,“社区矫正官”只是一个学术概念,有关规定中并未使用这样的概念,它在目前的正式名称实际上是“司法助理员”。例如,司法部1981年11月18日印发的《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对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业有5项。国务院1989年6月17日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司法部199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对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承担的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主要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和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是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街道、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被称为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根据中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具权威性的文件-2003年7月10日发布的两院两部《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这意味着,街道、乡镇司法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他们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司法助理员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法人员。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国很多地方进行了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尝试,使司法助理员与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一起,构成了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司法助理员是居于领导地位的执法人员。首先,他们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代表国家,组织、领导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而其他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要在司法助理员的组织、领导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其次,他们是执法者。在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司法助理员是代表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执法者,而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则是辅助工作人员,他们在司法助理员的组织领导下,从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特别是帮困扶助性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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