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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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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刑法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12140
  • 作      者:
    贾济东主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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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济东,原名贾继东,男,1971年7月生,湖北巴东人,土家族,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现挂职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法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独著、合著、参编著作8部,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发表论文70余篇。
    徐晶,女,1978年11月生,湖北武汉人,汉族,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法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律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
    陆海,男,1976年9月生,湖北利川人,土家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主任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公司上市、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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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刑法全书》全程记录刑法变迁,忠实解读法条含义,全面整理刑法规范。除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立法解释之外,还收录新中国成立以来仍然有效的所有刑法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通知、答复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总计600余部。同时收录了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稿以及《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所有司法判例。制作了案例索引,并将案例索引整理归类后分别列入相应刑法条文之下,便于查阅者参考使用。本书体例新颖,内容全面,编评结合,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工作者、法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法律爱好者阅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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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1997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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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禁止令的适用、社区矫正】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和劳动报酬】
第四十条【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条件、执行方式与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死缓执行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确定罚金数额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政治权利的剥夺及变更】
……
第二编 分则
附则
附录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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