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种犯罪都不是直接利用危险物质进行恐怖活动,而是利用危险物质的巨大杀伤的威胁,制造恐怖气氛,扰乱社会秩序,是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危险物质,是指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些虚假危险物质本身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而是假冒危险物质的杀伤危害的威力制造恐怖气氛,达到犯罪分子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例如,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投寄虚假的炭疽病芽孢菌等,进行恐怖活动。再如,某人并没有患“非典”病,在商场抢劫财物时,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向群众和阻止其犯罪的工作人员假称自己是“非典”患者,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为了惩治上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
2.犯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和《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该两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有:
(1)犯罪主体。这两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故意以危险物质进行投放,制造恐怖气氛;或者故意编造、故意传播根本不存在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社会秩序。过失心理态度不能构成本罪。
(2)犯罪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必须是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投放行为是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重要建筑物以及居民家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人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而以真的危险物质进行投放,使人误以为是真的危险物质,而造成恐惧。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的犯罪行为,有两种:①编造恐怖信息的行为。“编造”,就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恐怖信息,进行恐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主要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传染病病原体等恐怖性威胁的行为。②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还故意进行传播、宣传、扩散的行为。传播可以是口头传播,也可以是文字传播,包括邮寄、发表、张贴、散发或者登录互联网上传播等。上述行为都是故意犯罪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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