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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改革的进路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5489
  • 作      者:
    屈学武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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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屈学武,四川省南充市人。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之后留校任教一年。1983年9月至1986年6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5年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2000年11月至2001年5月,为从事有关国际刑法项目的合作研究,曾长驻哥本哈根为丹麦人权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刑法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央冶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聘专家、全国妇联特聘专家、北京市第二检察分院特聘专家、海南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特邀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个人独著有:《金融刑法学研究》、《公然犯罪研究》、《中国刑法学》;主编(并参与撰写)的著述有:法律硕士研究生通用教材《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理论研究新视界》等;出版台著十多部;在多种报章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述评等近百篇。曾多次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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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改革的进路》所研讨的刑法进路,不仅仅圈于刑法条文的堪扑、删除或者修订,还在认真研习国内外优秀法律思想精髓井遂一检视国内司法践行现状的基础上,着力探究刑法规条背后的刑事立法改革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刑法理念的更新、刑法体系的改革及其刑法修订模式的重塑等多方面问题。有鉴于此,《刑法改革的进路》并非就事论事地仅仅研讨有关刑法章节、条文的结构、内容、体系及其他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先厘正有关价值论的正确择取与民权刑法理念的定位等基本同题,在此基础上,《刑法改革的进路》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相关问题,分设了23个专题进行逐一研讨,每个专艇约2万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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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报应。由于把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的标准,因此,如果一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就可以因该犯罪的恶行而向其“回索”。这种思路在卢梭那里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卢梭认为,“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同样的观点来观察: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不仅如此,卢梭还认为,一个人犯罪就是“在向国家开战”,他对于国家而言与其说是公民,不如说是一个敌人,因此,国家理所当然地可以对敌人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措施进行报复,包括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就在于报应。
  4.为使法官在适用刑法时能够充分追求结果意义上的实质合理性,刑罚的配置具有开放性,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无论是盗窃、诈骗,还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千差万别,社会危害性既可能非常微小,也可能非常巨大,因此刑罚的配置往往同时涵盖了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这种情形的极端表现就是纳粹时期1935年的德国刑法。该刑法甚至规定了法官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其第2条规定:“从事法律上宣言为可罚的行为,或者从事根据刑法法规的基本思想及健全的国民感情应当处罚的行为的人,应科以刑罚。不存在直接适用一行为的刑法之时,得根据具有对该行为最相适合的基本思想的法规处罚之。”
  (二)形式合理性刑法
  所谓形式合理性刑法,指的是刑法的制定和实施都以追求刑法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价值依归,进而表现出一种自治的特征。所谓自治,是指法律从原先对政治的依附中相对地独立出来,“法律被抬到政治‘之上’;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实在法所体现的准则;是为传统或宪法程序所证实的公众认同,已经消除政治论战的那些准则”。对于刑法而言,自治性要求刑法的创设与适用均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心,国家既不能以政治的要求随意扩大犯罪设定的范围,也不能肆意地发动刑罚权。形式合理性刑法在犯罪设定与刑罚配置方面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的犯罪概念是清晰的,犯罪的标准是确定的,犯罪的形式特征受到特别的偏好。形式合理性刑法基于保障人权的机能和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主张刑法典中的犯罪概念应仅限于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描述,从形式方面即以刑事违法性界定犯罪。这种情况典型地存在于近代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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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刑法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节 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国情特征
第二节 全球化与风险时代的社会背景
第三节 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刑法改革的人权保障取向
第二节 刑法改革的社会防卫取向

第三章 刑法修改之基本理念择取
第一节 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选择
第二节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取舍
第三节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兼顾
第四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第五节 风险控制与实害控制的衡平

第四章 中国刑事法体系改革探究
第一节 德国刑事法体系述论
第二节 日本刑法体系概览
第三节 “一体两支柱”的中国刑事法体系构建

第五章 刑法的制定与修订模式研讨
第一节 我国现行刑法所采取的制定与修订模式
第二节 国外刑法之制定与修订模式
第三节 关于刑法制定与修订模式的若干思考

第六章 中国刑法上的罪量要素存废反思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上的罪量要素规定述要
第二节 中国刑法学界关于罪量要素的存废之争
第三节 关于罪量要素存废的法理评析
第四节 中国刑法上的罪量要素立法完善思考

第七章 刑法改革与其他法律控制手段的协调
第一节 刑法改革与宪法精神的契合
第二节 刑法改革与民事立法的协调
第三节 刑法改革与行政立法的协调
第四节 刑法改革与经济立法的协调
第五节 刑法改革与刑事诉讼立法的协调

第八章 刑法改革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协调
第一节 刑法改革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第二节 刑法改革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刑法改革与传统文化的协调

第九章 刑法调控的应然范围与次序思考
第一节 国外有关刑法调控范围——犯罪化与除罪化情况述论
第二节 法益保护的确立——罪名的增加
第三节 法益保护的退守——罪名的删除
第四节 法益保护的次序——章节及其罪名确定

第十章 刑事立法技术问题检视
第十一章 犯罪主体的立法检视
第十二章 犯罪对象的立法完善
第十三章 正当化事由梳理
第十四章 未完成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十五章 共同犯罪的立法追问
第十六章 非典型数罪的立法完善
第十七章 刑罚种类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章 刑罚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第十九章 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制度
第二十章 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
第二十一章 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二十二章 侵害社会法益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二十三章 侵害国家法益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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