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清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具有客观性,是因为其是事实因果关系的一种,而事实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一般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般的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进行刑法上的价值判断才能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产生法律后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上可以找到与其相对应的事实因果关系,但不是所有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都能够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们在确定个案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必须先从确认后的案情中寻找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韦某跳江溺水死亡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一系列言行。从哲学意义上说,易某某的行为与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能否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要考察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就本案的具体案情而言,易某某的行为与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因为被害人韦某的跳江溺水死亡结果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见,更没有超出行为人易某某的预见。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上文我们已经阐明了认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是不能当然地认为只要确认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等于认定了行为人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进一步判断;另一方面,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要件、是否具有辨别控制能力和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等,因为在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能还缺少犯罪主体要件或者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等,因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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