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具体考量
1.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
普通法上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包括以下三种:其一是公害罪。所谓公害罪,指的是违背法律或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妨碍、影响或妨害女王陛下的臣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此罪必须有一部分公众受其损害。例如,阻碍公路交通。、工厂发出噪声、散发臭味给邻近公众带来严重不便等就是典型的公害罪。至于犯意,不是该罪的必备要件。其二是藐视法庭罪。在该罪的某些范围,特别是在影响到社会舆论的情况下,要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对被告人是否明知或故意作出证明。其三是诽谤罪,诽谤罪包括中伤性诽谤和亵渎性诽谤。前者是指以长久性的形式公布对某人或某一类人具有诽谤性内容的材料的行为。只有在具备正当的辩护理由即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时候,才不构成本罪,而且这种正当理由只有当公布材料的目的是公众的利益,并且对公布享有绝对的或有条件的特权时才成立。“在侵权法中,除具备特别的法定辩护理由外,如果一个人所公布的内容正好适合于原告,那么,即使这个人在公布时不知道这一点,他也要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譬如,某甲说乙男与丙女订婚了,而乙男事实上与丁女结了婚,但某甲对此一无所知,丁女抱怨某甲损害了她的名誉。如果基于这种事实,丁女对某甲的刑事指控获得胜诉,这种案件所适用的显然就是严格责任,不过,判决中对此并不直接说明。”①后者是以长久性的形式公布了攻击基督教义、圣经、英格兰教会信条、上帝、耶稣或其他圣者的内容,只要所公布的材料具有伤害和侮辱宗教情感的意图,行为人就构成亵渎性诽谤罪。“在莱蒙案件中,上议院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该罪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具有攻击和侮辱基督信徒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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