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一)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就不作为犯本身来说,不作为的行为理论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行为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曾出现过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以及人格行为论等观点。各种观点对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肯定说。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犯罪存在因果关系,并有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说、干涉说、防止可能性说等。其中,由于他行为说和先行行为说是从不作为以外的作为行为中寻找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作为原因说”。干涉说主张,作为之所以有原因力,是因为它对结果的发生给予了积极的条件,而不作为的原因力是在于它排除了消极的条件;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压抑基于义务意识实施作为的冲动,惹起结果,在这种心理过程中求其原因。防止可能性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据在行为与结果之关系上,社会对于行为是否感到危险以决之。即在不作为犯罪中,在行为人可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出现而不进行防止时,他的不作为对于社会来说显然就具有危险性,所以行为人的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就等同于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具有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否定说。也即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如德国学者韦尔策尔认为:“不作为没有行为,绝无后果可说。”
第三,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本身在性质上是无,所以没有原因力,然而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而不予以防止,以至于结果发生,在法律上视为与结果赋予原因力者相同,具有准因果关系。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说:“不作为不过是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消极的意思活动,所以它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的物质原因力存在。之所以是犯罪行为之一,无非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得以作为之因果关系准用之而已。自法律上观察,无此不作为则不发生一定的结果,与作为对于有原因关系存在,完全相同。”但是,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因为它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也就是否认了不作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们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