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研究》: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认定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认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行为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是否经过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如果是经过许可的,则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不构成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对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也应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否则仍应视为“擅自进口”。第二,行为人擅自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自动许可进口范围,如果不属于限制进口或自动许可进口范围,不构成该罪。第三,从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来看,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而非直接进行经营性行为的,则考察其后果,看是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导致该后果,可以按该罪处罚,如果没有发生该后果,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造成后果是否有过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则排除行为的有责性,也不构成该罪。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①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②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在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中,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③行为对象不同。作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行为对象的固体废物仅指可用做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或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未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不是该罪的行为对象;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则较为宽泛,除可用做原料的境外固体废物外,还包括其他境外固体废物。
2.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后的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两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走私废物罪侵犯的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②两罪的行为对象不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进口的是可用做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或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走私废物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废物。③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做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走私废物罪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④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走私废物罪表现为故意。走私废物,一般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并不以非法牟利为构成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般是以原料利用为目的的,它要求在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利用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严重后果。如果是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则构成走私废物罪。⑤两罪的成立条件不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后果。走私废物罪是行为犯,以实施走私行为、情节严重为成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①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③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④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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