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国大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立法进程
第一章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程
野生动物是一个与驯养动物相对应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虽然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未完全驯化的各种动物。我国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幅员辽阔,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我国约有脊椎动物6000多种,占世界种数的10%以上,其巾兽类500种,鸟类1258种,爬行类412种,两栖类295种,鱼类3862种。同时,中国也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指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中国的濒危动物种类还会增加。
我国是一个有着保护野生动物传统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之初即通过立法手段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加以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关注野生动物的生态作用,对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非法猎捕以及走私行为等与野生动物相关的保护也开始予以关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更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指导下开始向体系化全面发展,从珍稀物种名录的发布、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与管理到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非法手段的人罪、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保护,等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种层级都有涉及,内容丰富。进入21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展,我国对于野生动物的立法开始涉足于对于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并且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各地也开始通过建立各种自然保护区的形式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保护。总之,可以说我国的野生动物立法历程经历了从萌芽到发展,从单一到系统的过程。同时,随着人们环境观念的转变,对野生动物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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