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名在监内都还曾向同改们“借”(偷盗)点东西来用用,自认为自己是“贼”命的服刑人员雷某自述的情况看,他刚人监时,基本可以算是监禁型的适应模式。然而后来在监狱干警和其父母的共同帮教下,他的行为发生了变化。自2005年起,他5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了3次减刑,减少了5年徒刑,在2009年还被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这样,他的适应模式也就从监禁型发生了转变。
2.机构化人格的形成
在监狱化过程中,服刑人员的人格往往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和重塑。其具体表现如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所述,对于一个监狱化了的服刑人员来说,其人格将会发生下列变化:一是,依赖性增强。服刑人员在监狱中一切活动,完全由监狱当局为其安排,只能唯命是从,毫无主见可言。二是,受暗示性增加。监狱管理人员对服刑人员的控制,除使用多种明示方法外,还经常使用暗示方法,服刑人员的受暗示性不断增强,变得缺少判断能力。三是,思考能力下降。在管理极为严格的监狱中,不容服刑人员对其所作所为做过多的思考,只需依令而行,因而服刑人员的许多行为都是在缺乏思考的情况下做的。四是,惰性增强。由于每天重复相同的监狱生活节奏,使服刑人员逐渐变得感觉麻木、迟钝,却少奋发进取之心。根据前面论及的有关理论看,这些人格中典型的就是机构化人格,而形成这种机构化人格的犯人,在临近释放时会出现“释放焦虑”情形。同时,这种机构化人格现象的存在,也证实了当下这种流行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的成立:服刑人员在被关押到监狱之后,不但不可能度过有意义的生活,而且会被切断与外界社会文化的联系,使心理与社会性遭到损害,因而更加难于复归社会。
再结合上文所分析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刑罚适用构成看,在调查的两所监狱中原判刑期在10年以上的重刑犯约占83010。这样,对其中大部分少数民族服刑人员来说,面对漫长的刑期,其在监狱化过程中形成机构化人格的风险比较高。这也就是说,对那些被长期监禁在高警戒度监狱中的重刑犯,由于受到刑罚执行机构严格监管的时间长,比较容易逐渐形成一套像监狱生活一样的固定化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这对其刑释后的社会生活适应带来很大的麻烦。国外曾经报道过此类事例,一名服刑人员在获得自由后的长达数月里,都无法改变过去在监狱中养成的习惯,致使他每次进出大门就情不自禁的停下脚步,等待别人为他开门。在本次调查时,笔者所接触的少数民族服刑人员中没有发现像这么明显的机构化人格情况,所访谈的管教干警也没有碰到像“开门”事件这类的案例。不过,在和少数民族服刑人员交谈时,有种感觉非常明显,即便是管教干警没在谈话现场,大多数人员在说话的时候,都是站得(在没有凳子的场所访谈时)或者坐得笔直笔直的,较少改变姿势,而且每次访谈完时说话总是客客气气的,这或许不能视为是机构化人格表现,但把它理解为受监狱生活的侵染所致应当是成立的。像上文服刑人员宋某那样在临近刑满释放时产生“释放焦虑”的机构化人格案例确实是有的。并且,据B监狱的郑干警介绍,在他以前管教的服刑人员中还有这么一例比较极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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