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认识连续性的评定标准,我们不妨对上述客观说中的“机会同一说”加以分析。机会同一说认为,所谓机会同一性,是指行为人因其基于同一的外在客观环境条件而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这一同一的外在客观环境条件对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来讲机会是同一的。因而凡这种具有机会同一性的连续犯罪现象我们可称为连续犯。①“行为人实施某具体行为事实时,其数个行为间,客观上是否利用同一机会,应自全体犯罪过程加以观察,如行为人实现一个犯罪之外在客观环境条件,一直持续者,即具有机会同一性。只行为之时间、空间是否密接,固为判断其外在客观环境条件是否持续之重要标准,但并非判断之绝对标准。”②但该说之“机会同一”和“同一的外在客观环境条件”如何认识却是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连续犯和接续犯的概念。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或者行为,接连不断地完成犯罪的情形。例如,某人入室盗窃,在甲房间窃得一台彩电,搬上车后又在乙房间窃得一台电脑,还在丙房间窃走一台冰箱。在此,虽然有数个盗窃举动或者行为,但只构成一个盗窃罪。接续犯的数个性质相同的举动或者行为具有接续性。这里的接续性,是指数个举动或者危害行为具有密接性。这种密接性表现为,在时间上先后继起,在空间上密不可分,因而可以将数个具有密接性的举动或者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与同一犯罪故意的连续犯相比,接续犯客观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性质相同的举动或者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表现出不可分离的完整性。刑法没有必要把它们区别开来,因此,从构成要件要素上判断,接续犯应为一罪。依笔者之见,实践中出现的行为人结伙在长途客车上逐一劫取乘客财物的案件涉及的是接续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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