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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合同司法解除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601
  • 作      者:
    陈坚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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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坚,1970年1月出生,湖南省衡南县人,法学博士。1993年6月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6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民事审判工作。2005年起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院民商事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2006年来受聘为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9年4月,任中国法学会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2011年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担任党组成员、副院长。2012年4月获湖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著有《土地承包合同实务》、《农树土地承包法律问题研究》、《婚姻法原理精释与适用指南》等专著多部,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求索》、《时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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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合同司法解除研究》突出的特点在于以合同的司法解除为切人点,十分重视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就其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合同司法解除这一实务问题的理论论证和法理分析来看,陈坚同志在这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外有关合同解除理论研究的空白,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进一步研究合同解除尤其是合同司法解除理论时,提供了有益的方法和路径;同时也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意见。全书展示了一个年轻法官不凡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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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该种制度构建过于强调制度的理性,忽视了合同主体法律素养的多样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既为一种形成权,需要守约一方行使。但是,由于实践中合同主体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并不是每个合同主体都对《合同法》的规定了然于心,导致实践中制度的构建与现实情况相去甚远。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不先向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请解除合同正是该种情形的典型表现。故而,该种制度的构建脱离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利于该制度目的实现。
    正是因为《合同法》在制度的构建中过于强调不可抗力和根本违约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所以将合同的解除权定性为一种形成权。但由于该种制度构建并不能完全涵盖需要解除合同但又不属于《合同法》第93条所规定的约定解除、第94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并不能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形成权。将合同的解除权定性为一种形成权,其结果将导致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与《合同法》规定的形成权不一致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情形:(1)发包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此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超出了《合同法》第93、94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特别是该司法解释关于协助义务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合同解除理论,而且,也弥补了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理论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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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核心问题的界定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基本内容

第二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概念与本质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概念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特征
二、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分析
(一)学者对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探讨
(二)将合同解除权定性为形成权的理论弊端
(三)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应为一种形成诉权
三、合同司法解除的哲学基础
(一)合同解除的个人理性主义及其理论缺陷
(二)合同解除的父爱主义及其理论缺陷
(三)合同司法解除系父爱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结合
四、合同司法解除的本质界定
(一)合同解除的本质争议
(二)合同司法解除的本质在于解决纠纷

第三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合法性
一、法院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一)法院是否具有解除合同权力的理论争议
(二)法院解除合同的司法权界定
(三)法院解除合同是查明事实还是适用法律
二、合同司法解除具有价值正当性
(一)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促进司法正义
(二)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平
(三)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
(四)合同司法解除有利于实现司法终局性
三、合同司法解除符合时代对司法的要求
(一)司法能动是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合同司法解除是司法能动的重要体现

第四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法律基础
一、合同司法解除的合同法基础
(一)《合同法》第93、94、96条非行为规范
(二)《合同法》第93、94、96条非裁判规范
……
第五章 合同司法解除的类型化
第六章 合同司法解除后的利益保护
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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