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通过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订立。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在发包时对项目的内容、要求已经作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承包人一般应当根据发包人对项目的要求编制建议书及资料表,并且报一个总价。建议书及资料表都将成为合同文件。即使是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也需要在订立前有一个详细的谈判过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如果需要办理公证、审批等手续,则在办理完公证、审批等手续后生效。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按合同的规定严格履行。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隐含的权利,但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应当具备要求的经验与能力,他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职责委托给助理,但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由发包人代表自己作出。
总承包人可以按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所谓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总承包人应当做好分包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就分包的工作内容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应尽量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质条件,应当自行完成分包工作,不得擅自再次分包。分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整体(包括工期、质量、造价、保修等)向发包单位负责。
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规范发承包双方的合同行为。尽管该示范文本从法律性质上说并不具备强制性,但由于其通用条款较为公平合理地设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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