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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0491
  • 作      者:
    邵羲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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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入。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查业务专家”称号。
    邵羲(1874-1918)浙江杭县(今余杭)人。原名孝义,字仲威,号蕙孙。清禀贡生,袭云骑尉世职。1906年上海预备立宪公会会员兼会刊编辑、1910年当选清末立宪运动之议会准备机构资政院浙江省民选议员。宣统3年(即1911年)2月,与方表、沈钧儒等发起创刊《法玫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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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诉法学典存: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为阅读便利,本校勘本统一使用现行标点符号的标注体例。对于原书及引文中出现的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对于原文中的异体字,则一仍其旧,以期真实反映原著的时代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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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百四十九条被告人到场不肯陈述或因维持秩序命其退庭者,得不待被告人之辩论而行判决。
    夫被告人陈述为审判发见真实之资料,且能自为有利之辩护,其到场而不肯陈述者,是非特难于见真实,抑亦抛弃其辩护之权。法庭秩序为国家维持尊严之要件,故为公益上之不可少者。其有违反者,亦应制限其辩护之权。故本条于此两种情形,得不待其辩论而为判决。
    第三百五十条拘役、罚金之被告人受传唤不到场者,得不待被告人之辩论而行判决。
    凡拘役、罚金之案件,其情节甚属轻微,本无须琐碎辩论。故既受传唤而不到场者,得不待被告人之辩论而即为判决。但须参照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第三百五十一条谕知管辖错误、免诉、驳回公诉、无罪或罚金之案件被告人,如系受羁押者,以已谕知释放论。
    谕知管辖错误或驳回公诉,遇有必要情形,审判衙门得因羁押被告人维持旧发之押票或新发押票,以该案件谕知送交检察官。
    被告人依旧发或新发之押票受羁押者,若自送交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不将该案件送交该管检察官或不提起公诉,检察官应释放被告人。该管检察官接受案件后三日内不提起公诉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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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审判衙门
第一节 事物管辖
第二节 土地管辖
第三节 管辖指定及移转
第四节 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原告官
第二节 被告人、辩护人及辅佐人
第三章 诉讼行为
第一节 被告人之讯问
第二节 被告人之传唤、句摄及羁押
第三节 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
第四节 证言
第五节 鉴定及通译
第六节 急速处分
第七节 文件
第八节 送达
第九节 期间
第十节 裁判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侦查处分
第三节 预审处分
第四节 提起公诉
第二章 公判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控告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编 再理
第一章 再诉
第二章 再审
第三章 非常上告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章 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
第二章 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

第六编 裁判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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