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既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也是职业病危害最直接、最严重的受害者。因此,为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获得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此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等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当学习了解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劳动保护法制意识;应当学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劳动保护知识,学习并掌握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掌握生产中防范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学习职业病危害的常识;应当学会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掌握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的知识。
(2)享有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享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的知情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也就是享有这方面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危害后果,以及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欺骗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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