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干达情势中,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采用了相对严重性标准。检察官指出,选择第一个案件的标准为严重性,其分析了圣灵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LRA)和乌干达军队(Ugandan forces)在乌干达北部地区所实施的全部犯罪的严重性,圣灵抵抗军所实施的犯罪比乌干达人民国防军(Uganda Peoples Defence Forces,UPDF)更多,也更严重,因而,我们开始了对圣灵抵抗军的调查。
在肯尼亚情势中,检察官指出,有1200人被杀,至少1000人被强奸,45万人逃难(犯罪的范围);大量杀害平民、强奸和其他性暴力、严重损害和强迫失踪都属于非常严重犯罪(犯罪的性质);在肯尼亚八个地区中的六个地区(包括人口最多的地区)发生了大规模抢夺和肆意毁坏居民区和商业区的行为(犯罪的性质);基于族裔和(或)政治亲缘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选区平民实施广泛的而有系统的攻击,犯罪者经常炫耀其残忍,例如,割掉人身体的某些部位,砍死或烧死平民,轮奸或致残生殖器(这些属于犯罪的实施方式);许多人感染了艾滋病(HIV/AIDS)或其他传染病,许多逃难者失去了家园和生存的手段,犯罪也对当地社会的安全、社会制度、经济和持续的有罪不罚等问题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些属于犯罪的影响)。
在伊拉克情势中,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运用相对严重性标准也非常明显。检察官指出,虽然在伊拉克情势中确实发生了4至12人被谋杀、一些人受到了非人道待遇,且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被害人总数至多20人;这与乌干达情势、刚果情势、达尔富尔情势相比不严重得多,后者中每个情势都涉及成千上万人被谋杀和故意与大规模性侵犯与绑架,且这三个情势导致了5万多人失踪;检察官分析的其他情势也涉及上百或上千的这样犯罪;因而伊拉克情势不符合《罗马规约》规定的要求。
在委内瑞拉情势中,检察官指出,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主张有45名被杀者、3-44名终身监禁者和42名受到了酷刑和大量被迫害者,但是大量被迫害者不符合犯罪的要素,而其他情形不是对平民广泛而有系统的直接攻击,不够严重,不属于危害人类罪,也不存在武装冲突,不属于战争罪,因而委内瑞拉情势不符合《罗马规约》规定的犯罪严重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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