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与“行政”的混同运作在中国,基层政权最具特色的运行方式是政治与行政的混合运作,政治过程往往要借助于行政过程,而行政过程也常常要借助于政治过程。目标管理责任制为实现这两种过程混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在一份目标责任书中(通常更多的是两级政府间签订的综合责任书中),往往规定了党委书记或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也就是说,书记是主要的责任承担者,也是最终考核工作和奖惩结果的首要承担者。其他人的工作绩效和奖惩则以书记为标准(比如镇长/村主任的报酬/奖励为书记的90%;副镇长/村副主任为书记的85%等)。这样一来,不仅给党参与(介入)行政事务以合法性,而且也使党的领导作用得到了保证。在实际运行中,由党委书记将上级分派的各种任务向下逐层分派,并对主要部门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此外,党委书记还对党政各部门的工作拥有最终的决策权。
其次,在综合责任书中,党务类工作和政务类工作通常是混同在一张表中以不同项目类型的方式出现的。因此可以说,党、政两套系统通过签订一张责任书的形式,被纳入到同一个责任体中。在各项工作任务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党委系统的干部经常是与政府系统的干部混同承担若干工作责任;两套系统的工作人员也经常混同行动。
在村一级情况有些不同。虽然支部书记要负总责,但由于制度规定村实行“村民自治”,因此以村民选举出的村主任为首的村委会,与党支部之间的关系经常没有在地方政府中的党政系统那么协调一致。如果出现支部书记指挥不动村委会的情况,他能够向上寻求地方党委书记的支持。因此也可以说,“党委一支委”这条线实际上是作为“乡政一村治”关系中的主线和主导。
在目前中国的政治框架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在各级地方政权组织中,党组织与政府机构一并设立,乡镇以上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的干部也享受政府公务员待遇。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官方的主要公共权威。从实际的意义上说,可以把党组织一并看作乡村治理中的政府权威。根据这样的逻辑来反观1980年代后全面推行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治理改革,那么就可以看到,政府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不但更加明显和更加强大,而且更加充分和更加完备,这其中责任制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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