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大家用“宪政”一词+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我们所向往的那个真正理想的社会的基础,既不是民主,也不是法治,而是社会自治。托克维尔就是这么论述的。当他在讨论美国宪政政体的时候,他首先讨论新英格兰的乡镇township,市镇。为什么从这个地方开始?这是托克维尔非常敏感也非常伟大的地方。我们在思考宪政民主问题时,总是在全国性的、国家的层面来讨论,中国过去一百年在这方面也花费了很大精力。当然这很重要,但这只是宪政政体的上层结构。而一个宪政秩序真正有效运转,是需要一个稳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在基层自治。
谈到自治,需要强调一点,自治跟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很大,因为自治完全可以是不民主的。当然,不民主不一定意味着反民主,它可以不采取投票的方式来议事的决策机制。假定一个市镇中只有几百人,很多事情是不需要投票的,通过协商、互相串门就能把问题解决了。自治的灵活性是非常高的,它可以采取多种治理模式。
基于这一点,我对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有很大的保留的。政权允许村民自治,这当然值得赞赏。但是,“村民民主自治”这个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自治”是什么含义?自治首要的含义就是,村民可以自己选择自己喜欢的治理模式,可以选择民主制度,也可以不选择民主制度。在中国的乡村社会,本来就存在自治。在很多地方,家族自治实际上能够给乡村社会提供秩序、提供公共品。现在强行让村民通过投票再选举一套治理的人员,比如村委会,实际上会导致乡村秩序的混乱。这时候会出现权威之间的分立、分裂甚至对立,所以,它经常会影响公共品的供应,而不是改善地方的治理。最糟糕的一面是,它可能会给某些本来缺乏自然形成的权威的人提供获取权力的机会。比如,一个人人品不怎么样,但是他在上面认识什么人,或是操纵黑社会,他就能通过操纵选票当选。如果是在一个不民主的状态下,他们反而没有这样的机会。如果我们要有一个真正的村民自治,第一条就应该让村民自己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治理模式,这才是真正的自治。
总之,我们在设计一个宪政制度框架时,首先要从下面开始思考,自下而上地思考秩序怎么构成。然后,托克维尔从市镇往上讨论,到了县、州、联邦。关于分权,大家都比较清楚,三权分立。我想补充一点,稍微专业一点儿地说,不应该简单地说“三权分立”,而应当说“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两种说法的区别非常大,《联邦党人文集》有三篇是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因为孟德斯鸠总结的英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把三种权力分配到三个部门,让他们分别行使。如果按照这个模式,政府肯定是要解体的。所以,麦迪逊专门辨析,孟德斯鸠本来不是这个意思,他还在讲制衡,制约与平衡。这才是美国宪政制度真正的精髓所在。
谈到这一点,托克维尔马上就讲到了司法审查制度。只有在一个制衡的设计方案中,才可能有司法审查。这里就涉及刚刚所讲的民主与法治会产生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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