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7月8日,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71〕国发文51号),文件指出:“计划生育,是毛主席提倡多年的一件重要事情,各级领导同志必须认真对待。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做出显著成绩。”
这份文件文字不多,但是字斟句酌,很有分量。解读这份文件,应该注意到几点:第一,这是毛泽东主席的指示;第二,除了特殊地区,要在全国普遍开展计划生育;第三,各级领导要重视;第四,以宣传教育为主;第五,要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有显著成绩。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号召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昭示着中国政府大力推行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开端。
1973年,国务院正式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把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部门单列出来,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节制生育运动真正地摆到了议事日程。与此同时,人口控制指标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地方也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组织机构,加强了领导。这些举措说明,当时的政府在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上已达成了统一的认识。
1973年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上,开始提出了“晚、稀、少”的概念。1974年年末,在中共中央转发的河北省《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肯定了按“晚、稀、少”的方针要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这说明,“晚、稀、少”的方针已经成为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具体提出了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最多两个且生育间隔在3年以上的要求。这些政策上的措施,加之在广大农村建立起来的“赤脚医生”队伍在避孕、节育方面的宣传及服务,使中国妇女生育水平从70年代初开始大幅度下降。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口生育率过高不仅为中国政府所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孩子多对家庭特别是对妇女,也存在压力。随着妇女解放和妇女地位的改善,职业妇女人数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夫妇不希望要过多的子女。“晚、稀、少”的生育政策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从一开始就为多数群众所接受。当时的中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严密的网络体系,但“晚、稀、少”的生育准则却在70年代的生育人群中,显示出了惊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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