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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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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公益法论丛.第一卷.Vol.1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7096837
  • 作      者:
    林莉红主编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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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公益法论丛(第1卷)》的面世,是众多公益法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努力的结晶。记录了中国公益法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的公益法的发展贡献了最宝贵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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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政府滥用征收权,农民的权益屡屡受侵害,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类纠纷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很多受侵害的农民上告无门,只好通过上访、静坐或聚众闹事等暴力或非暴力行为表达自己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报告显示,在当前困扰中国的七大社会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排在首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①2004年以来,在130起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有87起是由土地问题引发的,占总数的67010。①因此,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有效的救济机制是现实迫切的需求。在土地征收制度中赋予农民有效的救济权利,对监督、约束政府征地权的行使、保护耕地、保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在分析我国被征地农民权利救济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被征地农民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济范围不全面
    行政机关因为征地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征地不合公共利益目的、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和征收补偿不合理。目前,只有征收补偿有明确的救济措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行政裁决制度规定的裁决范围只限于征收补偿。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侵害最严重也是最难以抗拒的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征地不合公共利益目的、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征收主体不合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相应救济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救济机关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提起的申请,因此,现实中,司法机关和复议机关常常以政府的征地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征地纠纷。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民的救济权利也是空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14条也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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