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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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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编社会保障法小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621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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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模范法典、业务必备。法学专家与实务界领先人士精诚合作,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由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强力推出。创新体例:突破同类图书之编辑通例,于法律中附加条文丰富、主体法结合关联法规,同时收录该领域的典型案例和文书范本。极速检索:广泛收录该领域业务所需法规,科学分类,精致编排,尽呈检索之便。增补服务: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增补方式,并可提出对本丛书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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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编社会保障法小全书(15)(2012年版)》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住房保障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310余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社会保障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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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汁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菲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行政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基金财务管理和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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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类
二、社会保险
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监管
养老保险
(1)综合
(2)参保对象
(3)个人账户管理
(4)工龄计算与退休年龄
(5)养老待遇
(6)企业年金
(7)农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1)综合
(2)业务管理
(3)参保与待遇
工伤保险
(1)综合
(2)工伤认定
(3)职业病及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待遇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三、社会救济
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灾捐赠

四、社会福利
特殊人群权益保障
(1)老年人权益保障
(2)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3)残疾人权益保障
福利企业与福利机构

五、优抚安置
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
退役安置
征地移民安置

六、住房保障
综合
经济适用房管理
廉租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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