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大派”的争论
接下来,我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三大派”论争的问题。对此的了解有助于我们认识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经验,加强对依法治国的理解。
首先,主张法治和人治相结合即结合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不行,但是没有领导人的权威也不行,要治理好国家必须要将法律的作用和领导人的作用结合起来。这就好比毛主席讲的,只有把武器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这是人民大学的一位教授对此所作的比喻。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是在概念上将我们所讲的法治和法的作用混为一谈,把人治和人的作用混为一谈。历史上讲法治和人治的时候,并不是将法治视为法的作用和将人治视为人的作用,而是一种完全不同与彼此对立的治国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主张法治或使用法来治理国家,要求法律要比较完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有极大权威;反之则是主张实行人治。人治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念和治国原则的对立,而不是关于法的作用和人的作用的问题。在这里,主张此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混淆了这两对概念。如果依此逻辑,必然得出一个结论,即一个国家既不能没有领导人也不能没有法律,任何国家自然是实行人治和法治相结合,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主张实行人治否弃法治的取消论,反对提依法治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理由:
第一,为什么可以提依法治国,就不能提以德治国,以教育治国,以军治国,以科学治国,以党治国?这不是很片面吗?不是法律万能吗?其他的就没有作用了吗?
这种提问的方法首先是错误的。因为任何一种概念,一种理论,一种制度,都有它特定的涵义、特定的内容和特定的适用范围。所谓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国家要有一整套完备的和良好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时代的精神,符合社会的规律和社会主义的理想)。所有国家机关和领导人个人都要依法办事,这并不妨碍我们还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科教兴国、“双百”方针,可持续发展战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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