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展开山东东营中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观念如欲成为行为的标杆,有赖于提出一个真理性的主张并高度概括为简洁易记的文字。①在第23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周玉华院长将新时期人民法院功能概括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以下简称“三大功能”),是对司法权功能的精确提炼和高度概念化,体现了司法权普遍性规律与时代要求的高度统一,超越了司法权功能作用的传统表述,为广大法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行为指引,突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对“三大功能”的理解和把握,有赖于通过内涵和外延的阐释赋予其实在意义,使之由抽象走向具体、由纸面走向现实。
一、“三大功能”的逻辑构造及其价值
(一)“三大功能”的逻辑构造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之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法律制度转向法律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更为突出、更加现实紧迫的任务。同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值我国社会面临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多发、易发。法治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凸显。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功能如何定位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走向和效果。“三大功能”的提出,满足和适应了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需求。第一,权利、权力是法律关系构成的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着眼于实现法的目的,其存在于法本身之中,是一种“恒量”,受制于法的本质和属性。②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无论何种法律规范,调整的都是以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将人民法院的功能界定为对权利、权力的调整和规制,具有概念体系的自洽性和周延性。第二,救济和制约是司法权的基本作用方式。“立法创设权利、执法落实权利、司法救济权利”,被动性作为审判权运行的普遍性规律,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和诉讼程序发动方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要保持应有的克制。同时,基于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权、检察权具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因此,对权利的救济、权力的制约是人民法院的功能实现的基本方式。第三,纠纷终结是司法权追求的最佳效果。司法政策、司法理念、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效果,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矛盾多发期,人民法院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努力实现服判息诉、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纠纷终结体现了司法权的终极性特征,既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也是能动司法理念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和要求。
(二)“三大功能”的理论价值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力量。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始终是决定性的、也是最为活跃的要素,生产关系是人的各方面关系的总和.只有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才能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马克思主义始终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社会发展的目的,也要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的各项权利要求。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立法中,要求法律的制定要围绕着人的权利保障展开,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各项权利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即要坚持以人为本。反映在司法领域,就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尊重诉讼主体的各项权利,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要把当事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体现对人的尊重。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一项重大的课题。“三大功能”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权利,是“以当事人为本”的理论延伸。在“三大功能”的相互关系中,权利救济是根本,是司法权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权制约是手段,制约的根本目的在于救济权利;纠纷终结是保障,权利救济的最大化,莫过于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正常。综上,“子大功能”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和理论展开,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回应了时代对司法工z作的要求和期盼,进一步丰富了司法指导思想,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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