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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441
  • 作      者:
    周玉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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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玉华,1951年9月生,山东安丘人。现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已出版著作《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司法之道一以当事人为本》、《刑罚之道》、《经济犯罪与刑罚》、《司法要略》等,并先后在《人民司法》、《山东审判》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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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是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读本,由周玉华编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保障法律的实施,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三大功能。《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共分四篇,内容包括: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在权利救济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人民法院在公权制约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人民法院在纠纷终结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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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展开山东东营中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观念如欲成为行为的标杆,有赖于提出一个真理性的主张并高度概括为简洁易记的文字。①在第23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上,周玉华院长将新时期人民法院功能概括为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以下简称“三大功能”),是对司法权功能的精确提炼和高度概念化,体现了司法权普遍性规律与时代要求的高度统一,超越了司法权功能作用的传统表述,为广大法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行为指引,突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对“三大功能”的理解和把握,有赖于通过内涵和外延的阐释赋予其实在意义,使之由抽象走向具体、由纸面走向现实。
    一、“三大功能”的逻辑构造及其价值
    (一)“三大功能”的逻辑构造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之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从法律制度转向法律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更为突出、更加现实紧迫的任务。同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正值我国社会面临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多发、易发。法治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凸显。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功能如何定位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走向和效果。“三大功能”的提出,满足和适应了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需求。第一,权利、权力是法律关系构成的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着眼于实现法的目的,其存在于法本身之中,是一种“恒量”,受制于法的本质和属性。②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无论何种法律规范,调整的都是以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将人民法院的功能界定为对权利、权力的调整和规制,具有概念体系的自洽性和周延性。第二,救济和制约是司法权的基本作用方式。“立法创设权利、执法落实权利、司法救济权利”,被动性作为审判权运行的普遍性规律,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和诉讼程序发动方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要保持应有的克制。同时,基于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权、检察权具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因此,对权利的救济、权力的制约是人民法院的功能实现的基本方式。第三,纠纷终结是司法权追求的最佳效果。司法政策、司法理念、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律实施的效果,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矛盾多发期,人民法院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努力实现服判息诉、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纠纷终结体现了司法权的终极性特征,既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也是能动司法理念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和要求。
    (二)“三大功能”的理论价值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力量。在生产力诸要素中,人始终是决定性的、也是最为活跃的要素,生产关系是人的各方面关系的总和.只有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才能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马克思主义始终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社会发展的目的,也要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障人的各项权利要求。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体现在立法中,要求法律的制定要围绕着人的权利保障展开,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各项权利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即要坚持以人为本。反映在司法领域,就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尊重诉讼主体的各项权利,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要把当事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体现对人的尊重。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一项重大的课题。“三大功能”的核心就是尊重和保障权利,是“以当事人为本”的理论延伸。在“三大功能”的相互关系中,权利救济是根本,是司法权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权制约是手段,制约的根本目的在于救济权利;纠纷终结是保障,权利救济的最大化,莫过于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正常。综上,“子大功能”理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和理论展开,揭示了司法工作的本质,回应了时代对司法工z作的要求和期盼,进一步丰富了司法指导思想,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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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展开
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司法——应警惕“可操作性”的标签化蔓延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 能动司法是实现法院“三大功能”的最佳方式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理论认识与实践路径
法律体系之社会认同——基层法院“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司法践行
影响司法功能发挥的因素、成因及解决路径
社会结构性紧张语境中的司法“三大功能”
法律体系形成后法院职能发挥的内在根据——以彭宇案为例的分析
沦司法审判与民意的关系——以张明宝事件为分析视角
人民法院功能定位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法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探析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之司法应对——以人民法院“创新司法”为视角
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使命
法律体系形成与法院职能作用发挥——以群众观点为视角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涉诉信访制度——兼谈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法院“三大功能”实现路径探析——以行政非诉执行模式选择为视角
以理性的司法实现司法的理性——以人民法院“三大功能”为研究视角
浅析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理论及实践指导意义
论人民法院“三大功能”的价值定位
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冲突与选择——以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
探索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发展的新思路

第二篇 人民法院在权利救济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
回应之思:“个案救济”与“公众引导”——以人民法院权利救济之功能定位为视角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特困申请执行人之救助——基于执行案件两分机制的考察
人民法院对商标近似及其侵权判定研究
略论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现状、不足及建议
困境与出路——案外人中请再审制度之完善构想
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
人民法院在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过程中的作用
法院高调解率下的冷思考——以民商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为研究视角
论我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以垦利法院为主要样本
权利救济视野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建立与完善
民商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几个问题
反思与重构:人民法院权利救济功能之再审视

第三篇 人民法院在公权制约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
论司法建议的性质与功能——以司法建议对公权力的制约为视角
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与行政权力控制——以垦利法院行政审判为考察样本
案析行政审判对政府管理的作用和启爪——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为视角
规范二审裁判权运行的思考
和谐司法语境下控辩协商制度的借鉴构想
以司法审查的标准为视角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第四篇 人民法院在纠纷终结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
返回司法的形而下:重新发现人民法院的纠纷终结功能
立法目的、社会效果与能动司法——浅析人民法院在纠纷终结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
规则之治与乡土逻辑内在紧张下的司法抉择——浅议民间法在人民法院发挥纠纷终结功能中的运用
铸就农村地区纠纷终结工作的“定海神针”——略论人民法院纠纷终结功能的乡土行进路径
乡土司法与纠纷终结——基层纠纷解决方式的反思与探索
基层人民法院纠纷解决的困境与出路——以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契入点
司法调解规范化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以民事诉讼目的为视角
浅析人民法院纠纷终结功能的实现——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视角
人民法院在纠纷终结中的功能定位、理念及措施
“东营法院杯”征文获奖名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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