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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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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精神病学实务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65981
  • 作      者:
    陈立成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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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立成,1960年11月出生于河北保定。1984年自河北医学院毕业后首先从医十八年,后专职进行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从事过精神科临床、药物依赖(戒毒、戒酒等)、司法精神病学、心理咨询与治疗、罪犯心理矫治及其他与精神卫生有关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多方面的实际工作经验。现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任教,具有教授、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
  讲授课程:法律精神医学暨司法精神病学、异常心理学(变态心理学)、普通心理学、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生理心理学、矫治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心理诊断学、罪犯心理矫治技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戒毒与康复技术等,并长期从事国家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和教学工作。
  迄今已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项目多项,在各级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同时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科普文章逾一百五十篇。出版有46万字个人专著一部:《罪犯心理障碍——识别与处置》(2008年);参编著作及教材多部:《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与司法审判实务指南》、《中国心理咨询大典·变态心理学分卷》、《中国监狱心理矫治规范化运作研究》、《罪犯改造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指导》、《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矫治心理学》、《常见慢性病的个人防护》等。
  曾经先后在多家社会民间学术社团兼职:河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第一届委员、河北省心理学会第四届至第八届理事、保定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保定地区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兼秘书、保定市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兼秘书、保定市心理学会第一届至第三届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保定市心理卫生学会副会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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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鉴定活动是诉讼活动和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的统一,这一行业特点充分反映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中,它不仅涉及哲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脑科、语言、生物、信息、统计、行为科学、工程技术、计算机等多个学科专业,而且往往是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的综合应用与交叉融合。基于此,必须打破思维定式,从整体性、联结性和系统性的角度去认识、去理解、去证伪、去排错、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就此而言,鉴定人个体认识的有限性和技术方法先天不足与事物的特殊复杂性长期处于明显不适应的状态。四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往往与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直接挂钩。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倾向:有的鉴定人不仅越位进行事实认定,而且对其法律责任甚至量刑也作出了判断;有的法官则过于依赖鉴定意见,放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职责,直接采信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甚至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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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民国相关的法学词典解释中,禁治产人是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经法院宣告丧失行为能力人,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无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禁治产人应设置监护人,以保护其身体和利益。申请宣告禁治产人的人,可以是禁治产人本人、配偶、一定范围的亲属及检察官等。宣告禁治产人的原因消失时,可以经一定的法定程序撤销宣告。申请宣告禁治产人要有充分的病史资料,要有专家鉴定意见,鉴定后方可宣布为禁治产人。在禁治产人的撤销方面同样也是要经过专家鉴定后方可宣布。
  在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公布、后来又修订过多次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许多条款是关于精神障碍者的。第597条规定:“禁治产之申请,专属禁治产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此条明确规定了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如果要申请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时,应由其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同时,第598条也规定了向住所地法院申请精神障碍者为无行为能力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禁治产之申请,应表明其原因、事实及证据。”即应说明原因,并且要列出无行为能力的各种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属于申请人自己举证的材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民事诉讼法》第600条还规定了审理精神障碍者无行为能力的民事案件不得公开。
  《民事诉讼法》第601条规定:“法院就禁治产之申请,应斟酌申请人所表明之事实及证据,依职权为必要之调查。调查费用,如申请人未预纳者,由国库垫付。”这就给办案人员规定了审理中需遵循的事项,一定不能依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准,要重证据、重调查。特别对提供的精神障碍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书,更应认真的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再次聘请有鉴定权的精神病学专家进行会诊和复核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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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司法精神病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一章 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脉络
第一节 西方司法精神病学的学科发展
一、相关理念的早期萌芽
二、宗教统治的中世纪
三、文艺复兴后的快速发展
四、近现代的理念及立法
五、司法精神病学的评估和鉴定
六、法定能力的认定
七、对涉法精神障碍者的处置
第二节 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
一、封建社会时期的概况
二、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新中国的起步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社会近现代的努力成果
一、《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
二、《世界人权宣言》精神的拓展
第二章 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困境
第一节 制约学科发展之因素分析
一、学科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制度与体制方面的问题
三、鉴定人方面的问题
四、被鉴定人方面的问题
五、法学工作者方面的问题
六、社会方面的问题
七、其他方面的问题
第二节 与相关学科之关系探讨
一、与法律精神医学的关系
二、与临床精神医学的关系
三、与临床神经病学的关系
四、与心理学的关系
五、与法医学的关系
六、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与精神医学诊断的关系
第三章 司法精神病学的研究范围与任务
第一节 学科的研究范围
一、刑事司法精神病学
二、民事司法精神病学
三、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四、其他特殊问题
五、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中的精神障碍与精神卫生
第二节 学科的研究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法律方面
二、民事法律方面
三、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编 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活动
第四章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基本问题探讨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性质与属性
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性质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基本属性
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二、独立鉴定原则
三、客观鉴定原则
四、公正鉴定原则
五、科学鉴定原则
……

第三编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活动中的技术
第四编 各类型精神障碍及其与法律之关系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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