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服务论
服务论最早是在前述应松年等三位教授的论文中提出来的,他们当时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惟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时隔十三年之后,该文作者之一朱维究教授再次重申:当时提出此观点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相吻合。我们应当确立一个理念:即管理首先要依法管理好人民的公仆,进而全面规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最后在健全完善各项对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确立“服务”。这一观念应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②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著名环境法学者陈泉生教授提出。二十世纪以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各国社会问题的增多以及世界民主潮流的日益高涨,现代行政法开始转向为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它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保障民权,但同时兼具服务与授益功能。为此,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服务论”。它的基本含义是: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最大的福利,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③这一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服务论”因契合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被很多学者所认同。2002年,本书第一作者杨海坤教授与关保英教授合著了《行政法服务论的逻辑结构》④一书,运用政治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行政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服务论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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