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本职是基本功,也主要是内功。但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绝不是内功的自我修炼,必须要面向社会,面向赋予检察权的机关,面向监督对象,实现开放性的公共表达。正如一句法谚所说: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的工作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开放的,是在机关内自行完成的,因此,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宣示,就显得更为必要。这种表达的意义在于:
第一,表达是遵守法律程序的需要。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一般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司法民主和程序公开的现代理念,检察机关无论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还是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提出抗诉,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审查结论、决定、命令或者具体行为等,这是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例如,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须告知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后要作出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要通知公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对于决定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制作抗诉书递交法院,表达抗诉的决定及理由。
第二,表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一种自我证明。检察职能不仅应当履行,还必须让自己确信已经履行。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上下一体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体制,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要掌握下级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了解全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检察长要把握本院各内设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都必须建立在内部情况汇总、上下信息交流和对外表达的基础之上。当然,在这个层面的表达,一般只具有检察系统内部公开的性质,是检察职能履行情况宣示的必不可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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