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应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
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关于这一点,我国婚姻法第五条有相关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本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以避免重婚。
二、禁止结婚的条件有: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之间结婚,生育缺陷的后代的几率会增高。所以,婚姻法才有这样的规定。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律师在线:如何认定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另外,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可撤销婚姻指的是什么
平时观看法律节目时,大家经常可以听到一个法律术语--可撤销婚姻,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婚姻?通过什么程序来行驶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呢?这是这一节所要讲解的内容。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关于胁迫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中有明确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另外,《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是有期限要求的,过了期限,再申请撤销婚姻是不会被受理的。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说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程序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要有两种程序:一种是行政程序,一种是诉讼程序。
一、行政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诉讼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时,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较大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律师在线: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何不同?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又有其不同点。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所以,在婚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处理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