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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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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0164755
  • 作      者:
    陈兴良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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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兴良,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5月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一等奖,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4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2004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北京市精品课程.2005年“刑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作为课程负责人的北京大学刑法课程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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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面临着刑法知识的重大转型,唯有完成这一转型才能使我国刑法知识适应刑事法治建设的需求。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刑法工具主义思想影响下,刑法问题的思考都是一种政治的考量、一种意识形态的考量,因而所谓刑法知识完全混同于政治常识和意识形态教条,刑法知识的学术化完全无从谈起。刑法知识的政治化以及意识形态化,实际上是政治对刑法学的一种侵蚀,有损于学术的独立性和知识的纯粹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去意识形态化的迫切性,从而实现对刑法学术的最终回归。《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陈兴良刑法研究专著系列: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是作者在《刑法知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作者关于刑法的知识转型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对于提升我国刑法学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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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把犯罪构成分为以下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i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显然,在四要件之间是存在一定顺序性的。但这1种顺序性并不能等同于位阶性。那么,如何区分顺序性与位阶性呢?位阶本身也i是一种顺序,但顺序不能等同于位阶。顺序只是一种确立前后关系的概念,而位j阶则具有逻辑蕴含。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j性,这三者之间显然存在一定的顺序。但这种顺序是不可变更的。因为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为前提,前一要件则可以独立于后一要件而存在。这样一种前后要件之间的关系,就是犯罪论体系的位阶关系。而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显然四个要件的排列是存在一定的顺序的,但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的依存关系:不仅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这是位阶性所要求的),而且前一要件的存在也以后一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这一点是不同于位阶性的),因而形成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依存关系。依存性是四要件之间的关系,它与三阶层的位阶性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我国学者对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结构作了对比,指出:“在德日三阶层体系下,是将一个整体平面的刑法规范裁为三块:构成要件该当性与中国体系(指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引者注)的客观方面大致相似——均系对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的符合性分析;违法性实质上是讨论刑法规范中必然隐含的法益侵害问题——与中国体系的客体要件意义极为相似而只是排序不同;有责性涉及的是主体的一般性资格及具体心态问题——中国体系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要件可以完整将其包容。由此可见,德日体系的所谓阶层递进,只是一些学者们的一种想象式的理解。如果将德日体系理解为阶层递进路径,那中国体系又有何理由不能如此相称呢——从客体递进到客观方面,再递进到主体,是否达到主观方面——呈一种较德日体系更为清晰、更为合理的递进理路。”以上论述充满了似是而非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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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学知识形态论一、法的形态:价值、规范与事实二、法学的形态: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三、以刑法学为视角的考察第二章 刑法学知识论一、古代律学传统的中断与近代刑法学的诞生二、苏俄刑法学的引入与我国刑法学的嬗变三、德日刑法学的借鉴与我国刑法学的突围第三章 犯罪学知识论一、刑事一体化视角的确立二、犯罪学的知识整合三、以犯罪概念为范例的考察第四章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一、法学方法论探寻二、法教义学及其方法论三、刑法解释方法论四、犯罪论体系方法论五、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六、刑法论证方法论第五章 判例刑法学方法论一、判例法的历史溯源二、法学知识形态的类型考察三、判例教学法的内容分析四、判例刑法学的方法论特征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反思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历史嬗变二、以形式与实质为工具的分析三、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转换第七章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一、社会危害性的反形式主义分析二、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实质概念的考察三、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考察第八章 违法性理论的检讨一、违法性理论的历史演变二、违法性理论的内容界定三、违法性理论的体系定位第九章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清理一、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谱系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容分析三、刑法学理论的哲学方法论根据第十章 形式与实质关系的检视一、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二、犯罪论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三、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第十一章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第十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建构第十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考察第十四章 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第十五章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主要参考书目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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