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过失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2 交通犯罪领域危险犯罪构成的适用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类社会步入汽车时代,交通安全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人类在享受汽车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交通事故频发给公共安全所带来的巨大危害,特别是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往往采取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我国对醉驾、飙车(俗语)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范力度与它们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后果相比显得软弱无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基于风险社会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对危险驾驶多采取比较严厉的刑事政策,通过设立行为犯或危险犯的方式实现刑法对法益的提前保护。《德国刑法典》第315条c规定:“(1)行为人在道路交通中1.驾驶交通工具,尽管他a)由于饮用酒精饮料或者其他醉人的药物或者b)由于精神的或者身体的缺陷儿不能安全地驾驶交通工具,或者2.严重违反交通地和无顾虑地a)不注意优先行驶,b)错误地超车或者其他在超车过程中错误地驾驶,c)在行人过道错误地驾驶,d)在复杂地段、在街道十字路口、街道入口或者铁道过口快速地驾驶,e)在复杂地段不保持在车道的右侧,f)在高速公路或者机动车道掉头、后退或者反驾驶方向地驾驶或者力图如此行动或者g)不使停止的或者不前进的交通工具保持可辨识的足够距离,尽管这是为交通安全所要求的,和因此给他人的身体或者生命或者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造成危险的,处五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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