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学方法论论丛.第一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1940
  • 作      者:
    舒国滢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内容介绍
  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Ingeborg Puppe语)。而所谓论证,其实就是为结论提供理由的过程。说理是所有法律领域之法律人进行作业时的根本特征。法律人要为公众提供一个站得住脚的法律观点(无论这种观点具体表现为判决、裁定还是建议、意见),就必须提供两个方面的理由,即法律上的理由与事实上的理由。进而他必须将规范与事实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对接起来,使得其结论“必然地”或至少“合理地”基于前述理由之上。说理有好坏之分,而区分说理好坏的依据在于现实的说理过程是否合乎一定的方法与程序性标准(以及特定社会中的实体标准)。研究这些方法与程序性标准并通过反思使其系统化的学问即为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首先要致力于回答的是“正当的个案结论如何可能”这个微观问题。
展开
精彩书摘
  三、判例法模式法律方法与制定法模式法律方法的差异
  可以认为典型的大陆法国家所奉行的制定法模式的法律适用过程,就其实质而言,与典型的普通法国家所奉行的判例法模式的法律方法是一样的,都是以被推定为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那些法律材料(可称为“一级法律渊源”),比如制定法规则或判例为基础,结合其他法律材料(可称为“二级法律渊源”)对待决的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应对它们与已经被一级法律渊源所处理的那些事实情境作同等评价,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借助二级法律渊源对一级法律渊源进行补充、调整或者校正,以对待决案件作出更合乎正义或者社会之发展趋势的处理。
  尽管如此,在对两种模式下的法律方法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以判例法模式为主的普通法传统比以制定法模式为主的大陆法传统更注重使法律保持对于现实问题以及社会变迁的开放性和适应性,并且更注重训练法律人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和敏感以及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制定法模式下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抽象概念组成的制定法规范。而抽象的概念和语词对于可能需要作同样评价却又情形各殊的各种生活事实来讲,概括能力相当有限,容易出错,也容易与社会的发展相脱节。如前所述,对于法官来讲,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些抽象的制定法规则是远远不够的,以至于在实务和理论中不得不发展出(主观和客观)目的性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手段,也即引入制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渊源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扩展或限缩,或产生出新的规则,使制定法能够保持对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尽管如此,抽象概念给人以全面、确定与真理的表象容易让人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让不善思辨或懒惰的头脑对其作僵硬机械的理解和适用。尤其当主流的理论,比如概念法学和制定法实证主义将制定法的这一特点推向极端时,其消极后果更是明显。
  ……
展开
目录
卷首语
法学方法的今古两问——从拉伦茨与菲韦格开始

专题:理论与历史之间的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一般法律教义学与案件的解决
国家法与法哲学之间的方法论——有时作为一种对理论与实践之断裂的掩饰
世纪之交的德国方法大讨论——科学理论式的精确化努力抑或对法与司法功能变迁的回应?

论文
古希腊的双生花:衡平与修辞学
法律适用模式的比较考察:以德国和美国为例
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思维
宪法中的权利、规范与条文——规范理论的视角
行政法规范论——行政法解释学研究的前提性作业

评论
法律原则如何适用?——《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的线索及其推展
法学的问题立场与修辞学转向——《走近论题学法学》读后
“同案异判”问题研究

案例指导与指导案例
案例指导意欲何为?——新法学读书沙龙第七期“案例指导制度”
讨论纪要
“功夫在身外”:浅议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环境
行政处罚中的正当程序:6号指导案例解析
编者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