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经历了习惯法、制定法和法典化等不同的发展时期。在这些不同的时期,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的任务和法律自身的体系都是不同的。为此,法学需要发展出不同的法学方法论,配合法律发展不同时期的任务以及所具有的现实条件,完成不同的知识体系的创造。这是法律和法学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还处于空白状况。本书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白。本书向人们阐释了在西方历史上的每一个重大变革时期,法学如何回应时代的需要而完成自身知识体系的更新;不同的法学方法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法律和法学如何在传统和变革之间转变。通过这些法学方法论的阐释,向人们展示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的不同的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向人们阐释了与法学的解释、构建和体系化任务分别相联系的实用功能、实证功能和阐释功能。这对消除我国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阻隔,实现实用法学理论和实证法学理论的互通,具有启发作用。最后,本书向人们阐释了借助法学方法论的帮助,法学如何实现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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