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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3492
  • 作      者:
    尹超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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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尹超男,山东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后,现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学教育、教育法、比较法。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杂志》、Journal for Law and  Policy in China等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其中,《法律职业教育的比较与探索——以美德日为例》一文,于2007年11月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联合举办的1978年以来法学教育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得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美国的法律教育我们借鉴些什么》一文,于2012年1月获得第二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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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治教育研究丛书·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贯穿法律文化的发展演进和法学教育的历史变革两条基本线索,重点廓清德国、日本和英国、美国法学教育的传承与发展,探索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律,并为法律文化变革中的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指明方向。《法治教育研究丛书·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在法律文化的场域中对法学教育进行深度解读,更增加了《法治教育研究丛书·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比较研究:以德、日、英、美为例》的理论厚度和学术底蕴,无疑具有开创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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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唐代律学的兴起和宋代司法专业化
    到了唐代,法律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在“一准乎礼”的法律精神之下,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达到了有史以来空前发达的水平,法学教育也在制度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备。唐代一度在国子监(后又几经变迁或归国子监或归大理)设立律学作为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在地方上则不设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当然,这种律学不同于前面提过的东汉兴起的律学。在这个法学教育机构内,教育者是律学博士(一人)和辅佐博士的助教(一人)。作为被教育者,进入律学的律生年龄被要求在18~25岁之间,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及庶人子弟的入学年龄通常在14~19岁,律学生的员额为50人,他们在入学时一般要向业师行“束惰之礼”。律学的学制最长为6年,6年不能毕业则被要求退学。同时,律学还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律学教育内容,从律学博士的职掌和科举考试“明法”科的考试内容可以看出,律学所习内容应当包括历代刑法志和当代律令以及格式法令等内容。就习律而言,《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一部经典的律学读本。
    值得一提的是,隋代首开的科举考试制度在唐代进一步完备,律学也被纳入科举考试体系,“明法”科成为科考的常科。此时,律学虽然成为唐朝“六学”(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律学和算学)之一,但是律学与教授经术的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相比,在入学条件、博士和助教的品级、学生员额等方面都相对较低。可以说,唐代的教育还是以明经为主,律学次之,律学地位也在经学之下。这也是“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在唐代法学教育中的体现。另外,唐代强盛的法律文化对周边诸国产生重大影响,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纷纷派人前来学习和研究唐朝的法律制度。这注定了唐代法学教育中还具有外国留学教育的份额。
    宋代也曾建立过作为法律专门学校的律学,由国子监直接管理。宋神宗时期还在国子监中设律学馆(与太学、广文馆并称为“三馆”)作为中央的官学。与唐代的律学相比,宋代律学的入学条件比较宽泛,不再以胄子为限,命官和举人都可入学。同时,宋代律学还有进学的严格程序。初入学者为备取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听讲之后方举行人学考试。入学考试根据所习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考试合格者被录为正取生。与唐代一样,宋代地方也不设律学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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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一
总序二
总序三
序言一
序言二
绪论 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的互适与共生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对象抑或方法
二、法学教育的基本界定
三、法律文化与法学教育的互适与共生

第一章 中西方古代法学教育的源流
第一节 中国古代法学教育简述
一、从私学产生到“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汉代开端的法学教育儒家化
三、唐代律学的兴起和宋代司法专业化
四、明代的普遍法学教育和清代的刑幕教育
五、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视域中的法学教育之表徵
第二节 西方法学教育起源探究
一、古希腊法律文化的肇始与法学教育的阙如
二、古罗马法律文化的辉煌与法学教育的勃兴

第二章 欧陆法学教育的复兴与传承:以德、日为例
第一节 波伦亚大学的创立与罗马法的复兴
一、波伦亚大学:罗马法复兴的引擎
二、大学的兴起与欧洲法律文化的延续
第二节 德国法学教育的兴起与发展
一、德国法学教育的兴起与罗马法律文化的继受
二、德国法学教育与罗马法律文化继受的融通
第三节 德国近现代法学教育改革
一、洪堡的新人文主义理想及其在大学的体现
二、萨维尼与德国19世纪的法学教育改革
三、德国现代法学教育模式及其变革
第四节   日本近现代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学教育的继受
一、日本的法制西方化:从法国化到德国化
二、日本法学教育的外国继受
三、美国法的影响与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学教育改革
小结

第三章 英美法学教育的流变
第一节 学徒制法学教育与普通法传统的存续
一、英格兰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阶层的产生
二、学徒制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色
三、学徒制法学教育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存续
四、学徒制法学教育的经验主义法哲学基础
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融通与英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
一、罗马法影响下的英国大学法学教育初创
二、英国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与实证主义法律思想
第三节 美国法学教育的嬗变.
一、美国对英国法律文化的继受
二、法学院的兴起:美国法学教育的特色
三、美国法学教育实用性格与学术品位的“契合” 
四、美国法学教育的法律思想文化基础分析
第四节 英美法学教育发展路向及其法学院法学教育比较
一、英美法学教育的发展路向比较
二、英美法学院法学教育比较
小结

第四章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生长与西方法律
第五章 中国当代法学教育改革:法律文化的兴废与外国模式的借鉴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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