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在这里面,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原本作为国家机关自律的道德义务和原则转化成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或法律原则,第六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道德权利转化成为法律权利。通过国家机关的道德义务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道德权利向法律的转化,道德转变成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或规则,使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和公民、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处于了一种强制秩序的调控之下,同时使这种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
道德的公法化的特点在于道德转化成为一种更具强制力的法律,对于这种法律,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没有自愿协商之可能,其违背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道德的公法化,我们可以认定为其强制程度高,并可推断出能够转化为公法的这种道德,其重要性比较大,如果违反其禁止性、义务性规范也会给社会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
(二)道德的私法化
道德的法律化是指道德向私法的转化。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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