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监护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监护制度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设立的监督和保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精神、智力有障碍的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设立的监督和保护制度。在英美法系,监护包括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权利和义务被授予非父母的第三人。监护指的是照顾、控制和抚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身体照顾、对有关儿童未来的事项作出决定、保护儿童的权利和义务。②我国的监护仿效英美法系而设。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通常指未过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关于成年的年龄,各国法律设定不尽一样,有的规定为18岁,如法国;有的规定为20岁,如日本等;有的规定为21岁,如奥地利、意大利等。有的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从世界各国立法之标准观察,世界上多数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俄罗斯等以18岁为成年年龄。美国有四十九个州都通过制定法,把成年的年龄降低到满18周岁。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第1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与《儿童权利公约》一致,法律上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许多国家,儿童与未成年人是同义词,本文若无特别说明,也将儿童与未成年人作同义词使用。
按照监护制度的渊源的不同,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和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形式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监护命名的制度,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的监护。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即调整监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些法律虽然没有以监护命名,但它也调整监护关系,就是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如英国1989年《儿童法》中有大量调整监护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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