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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私法公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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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29564
  • 作      者:
    高伟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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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伟,1980年7月出生,山西临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就职于福建省纪委。在《检察日报》、《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公共产品:关键是要防止生产领域的腐败》、《公共资产交易领域存在三大廉政风险》、《维亚克尔的法律继受理论与中国民法的继受》、《论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等10多篇论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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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私法公法化是对社会变革的一种回应,是私法从近代向现代发展的趋势之一。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的私法发生了较大的变革,这场变革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我国的私法在逐步兴起的过程中也展现出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但是我国的私法公法化过程尚有一些不足和缺失,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文库:私法公法化研究》总结国外私法公法化的规律、特点,分析其私法公法化之代表性制度,指出我国私法公法化的基本取向,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立法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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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由于被监护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监护制度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人设立的监督和保护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精神、智力有障碍的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设立的监督和保护制度。在英美法系,监护包括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权利和义务被授予非父母的第三人。监护指的是照顾、控制和抚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身体照顾、对有关儿童未来的事项作出决定、保护儿童的权利和义务。②我国的监护仿效英美法系而设。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通常指未过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关于成年的年龄,各国法律设定不尽一样,有的规定为18岁,如法国;有的规定为20岁,如日本等;有的规定为21岁,如奥地利、意大利等。有的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但已婚者视为成年人。从世界各国立法之标准观察,世界上多数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俄罗斯等以18岁为成年年龄。美国有四十九个州都通过制定法,把成年的年龄降低到满18周岁。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第1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与《儿童权利公约》一致,法律上未成年人指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许多国家,儿童与未成年人是同义词,本文若无特别说明,也将儿童与未成年人作同义词使用。
    按照监护制度的渊源的不同,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和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形式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监护命名的制度,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的监护。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即调整监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些法律虽然没有以监护命名,但它也调整监护关系,就是实质意义上的监护制度。如英国1989年《儿童法》中有大量调整监护关系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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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私法公法化之基本理论
第一节 私法公法化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私法公法化之解读
第三节 私法公法化的功能

第二章 私法公法化之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私法公法化之社会背景
第二节 私法公法化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私法公法化之路径和方式
第一节 私法公法化之路径
第二节 私法公法化的方式

第四章 私法公法化之具体制度分析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 监护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 监护制度之变革与私法公法化
第四节 特定监护事务决定制度
第五节 监护监督制度
第六节 监护保障制度
第七节 监护诉讼之独立代表人制度

第五章 我国私法公法化之路
第一节 我国私法公法化的检讨
第二节 我国私法公法化之具体制度构建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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