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司法机关
刑部与大理,为正常的司法机关。此外,还有特殊的司法机关。历代特殊司法机关的出现约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犯罪性质特殊而设立者;一是因犯人身份特殊而设立者。至于明代锦衣卫之设,则纯粹是以特务手段巩固其反动统治。锦衣卫虽则也职掌刑狱,但已不是一般司法机关而为特务机关了。
(一)诏狱
所谓诏狱,就是由君主诏书所兴之狱。我国封建社会,向来君主绝对专制,君主只要下诏,就可兴狱,不必讲犯罪事实,也不必讲法定程序。君要臣死,不敢不死。这既是封建道德,也是司法制度。诏狱便是基于这个理论与原则。诏狱的性质特别重要,因其受审者乃君主所认的巨奸或元凶。
我国历史上历代都曾兴诏狱。例如《资治通鉴》载,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女巫楚服等教陈皇后祠祭,挟妇人媚道,事被发觉,武帝下诏兴狱,命御史张汤彻底追究,结果楚服枭首于市,陈皇后被废,相连及诛者300余人。这是汉代诏狱的一例。又据《明史·刑法志》载,武帝时曾设诏狱26次。晋代有官名日黄沙狱侍御史,专掌诏狱。隋代,文帝、炀帝都曾大兴诏狱,诛杀无辜甚众。炀帝时,杨玄感乱后,诏兴大狱,以兵部尚书樊子盖主之,穷治党羽,杀人如麻。
两汉至隋,历代虽有诏狱,然案结即罢,未形成常设机关,亦未设置固定办公处所。到了唐代武则天皇后时,一直还未多兴诏狱。待徐敬业乱后,诏狱屡兴,一案未结,一案又起。于是乃于京师丽景门内,别置推事院,当时人叫做“新开狱”。从此诏狱遂有独立办公的地点,而推事院几为常设之办理诏狱之机关。当时主其事者为周兴、来俊臣等佞臣,大肆陷害忠良、滥杀无辜,且也设置许多酷刑。唐代大兴诏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一时大臣上朝,怯怕有去不得归,辞别家人时都嘱咐家人有此思想准备。直至俊臣等被诛,诏狱始减少。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