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珠三角弱势群体权利救济缺失原因分析
我国的法制体系和理念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为有效力之权利,并不承认道德权利上的法律效力。由于宪法对权利的描述受到有限文字、有限条款的制约,无法与社会发展、需求更新同步,因而凸显了法律条文的局限性。司法救济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权利问题,其功能也无法覆盖到社会纷争的每个角落。而我国的宪政体系正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因而不主张为公民直接使用基本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模式要求导致我国权利救济制度处于矛盾的状态中,也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
特别是,珠三角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且多为非户籍人口。他们在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时候,相比于其他群体更加迫切需要政府提供救济。然而,当前珠三角弱势群体救济机制面临如下两个问题。
1.公力救济缺乏
公力救济是为了使权利主体和权利救济的主体发生分离,使权利救济的结构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成为现代社会认可的最正当的一种权利救济模式。但是,珠三角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存在不足,如政府职能的缺失,行政监管的不到位,剥夺或限制了非户籍人口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子女教育权等,迫使他们多数停留于“农民工”的身份角色。具体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有三。
第一,制度缺陷。首先是户籍制度制约非户籍人口身份的转变,进而导致他们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且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取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救济。其次是城市就业壁垒。珠三角非户籍人口由于没有本地户口,只能采取“非正规就业”,享受不到任何福利保障,这必然导致这部分群体就业不稳定,与资方关系十分松散,容易引发雇佣纠纷。再次是社会保障制度存有缺陷。珠三角社会保障部门更注重本地户籍人口的就业问题及就业培训,登记就业率、失业率和社会保障人口等数据,也是以户籍人口为标准,把非户籍人口排除在外。这就必然导致用工企业未能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为非户籍人口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一旦发生工伤、重大疾病等意外事故,非户籍人口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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