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服务事业的理论基础
袁吉富
社会服务这个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的理解。这种不同理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责任主体的不同理解,也即责任主体是政府还是其他?抑或兼而有之?二是对服务对象的不同理解,也即服务对象是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还是更宽泛的所有人?三是对服务内容的不同理解,也即服务内容是主要限定在救助性服务方面还是要扩大到发展性服务方面?鉴于本书把社会服务界定为政府对社会处境不利、遭受痛苦或脆弱的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业者、贫困者或疾患者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所提供的特殊的公共服务,因此,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社会服务实际上就是公共服务中的一种。在当代中国,提供社会服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提供社会服务的尺度又是什么,这就是本文要回答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服务史的简要回顾
社会服务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便有社会服务。在这个社会里,原始共有的社会形态决定了氏族、部落以及人们之间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爱。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氏族问题时就说道:“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国家出现以后,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服务这个问题还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例如,在成书于西汉,但记述的是战国以来的儒家思想的重要典籍《礼记》中,就涉及对早期人类历史的叙述问题,里面就包含着社会服务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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