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研究》首先以外界环境需求与实际制度供给为分析线索,以香港回归为界,将1978年改革开放至2008年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颁布期间的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历程区分为生成和发展两个阶段,分别进行阐述。并从变迁主体、变迁动力和变迁方式三个方面概括分析了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特征。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历程中,粤港两地的相关个人和高校是必不可少的行为主体。其中,学生、教师个体及相关领导人物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制度变迁的实现。高校作为以实施高等教育为主要职能的机构,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粤港两地高校从各自的利益诉求和行为约束出发,作出了跨境招收学生、签订合作协议以及相关策略性的行为。政府作为可以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最具有权威性的组织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往往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过程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和中国香港当局政府这些不同层级的政府实体行为的影响。这些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约束的政府实体在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变迁的不同阶段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做出不同的行为,共同作用于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制度的生成、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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