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权残缺的负影响
相对于完整产权而言,产权残缺是指“一种资源的控制权与资源的收益权相分离的状态”①。在经济生活中,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存在着产权残缺的情况。其原因就在于:产权是由收益权和控制权结合而成的一个有机体,它有着稳定的性质和特定的功能。如果两者脱离,就会成为残缺产权,那就是:有收益权而无控制权的人就不会去考虑资源损耗的代价而会拼命追求收益;有控制权而无收益权的人就不会认真去改进控制方法而提高收益。这样的结果都只能是资源利用的低效率。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产权残缺与产权分离存在着严格的区别。产权的统一与分离是产权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的两种状态。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也很难找到完整的产权。因此,产权残缺对于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不完全由于产权的分离,而是由于产权分离后,其不同部分之间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一种外部性而存在着交易成本的问题,这促使不同部分的利益主体只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实施某种权利行为和安排,结果造成了统一产权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产权残缺的负效应总是和不同利益主体对交易成本的考虑直接相关的。这也正是科斯定理所要说明的问题,即只要产权明晰.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论财产权开始时如何分配,有关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来消除有害的外部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是,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时,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人的有限理性等因素,负的外部性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就不可能为零。一方面,产权分离造成了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片面性存在,不同的权利主体只能够根据自身的权利规定对具体的经济活动做出反应,而无权干涉其他权利主体的产权行为。这样一来如果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那么保证产权的整体效益就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不同的权利主体也是不同的市场主体,也必须按照市场规则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因此,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他们也不会把整个产权作为行动的出发点。同时,如果诚实守信等道德约束已不能有效地约束权利主体在产权交易中的行为,而相应的市场规则又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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