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对社会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的解决。
社会作为历史的普遍的确定性形式,作为普遍历史的定在概念,它的客观性和实在性问题在社会学中一直为唯名论和唯实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争的困扰,试图以知性化的社会学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没有什么希望和出路的,因为用以调节与化解社会与个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的概念和理论本身(如互动性的社会学或结构化的社会学等)就是这两者的矛盾或对立之间的折衷与调和,其本身就是冲突性的或歧义性的。所以,不论是经典社会学的诸如斯宾塞和齐美尔、还是现代社会学的卢曼、米德和吉登斯,对于社会的实在性或客观性问题的解答,对于社会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所展现的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都是很难令人满意的。
其实,社会学思想史上关于社会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从一开始就给问题的讨论设定了错误的方向,即仅仅关注社会与人的个体性之间的关系,或者仅仅关注社会是如何在人的个体性基础上组织和建构起来的;对于社会与人的类属性或普遍性之间的关系,几乎无人问津,因而社会在超越于人的个体性意义上的客观性、实在性和整体特征就显得不可理解了。人们对社会的理解便陷入了个体性和整体性、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分裂:社会的唯实论强调社会事物具有独立于人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对人的主观性活动的强制和支配特征,因而在原则上不能还原为以人的个体性为基础的主观性的活动、关系和交往间性;社会的唯名论主张社会事物在本质上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间性或交往间性的基础上形成的关系和结构,不存在超越于个人之关系间性或交往间性的社会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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