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守基本的合作原则,增强内部激励力或凝聚力
自愿、平等、互利永远是农合组织的首要原则。《农合法》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几条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人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等。为此,政府对农合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和规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农民是合作的主体,农合组织的主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插手合作组织内部的合法事务。二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农合组织是农民本着自身的意志自愿结成的,农民是否加入、何时加入、何时退出合作组织,完全依据农民自己的意愿。依据有关章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农民加入或不加入某个合作组织。三是为农民服务的原则。即农民合作组织的宗旨是为农民自身权益服务,而不是为别的群体的权益服务,一个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或者消灭,扩大或者压缩,以有利于组织内成员合法的共同利益之最大化为唯一准则。四是改善和规范内部治理,加强民主管理,避免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确保普通成员农户的正当权益。总之,真正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建成农民自己的组织。从美、德、日等国的农合组织来看,尽管各国历史背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不同,其农合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各异,但都坚持了合作组织的基本原则,如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剩余按所占交易额比例返还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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