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真正的市场形成机制还未建立,而国家又未能建立救济机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是劳动力市场均衡的结果。但中国的不同在于,作为一个转型时期带有过渡性质的经济体,劳动力“比较优势”长期作为有吸引力的政策被执行,劳动力价格已经被严重扭曲。除了简单的市场供求关系之外,劳方利益表达权利被伤害、劳资双方谈判博弈能力不对等等诸多因素,加上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特殊情况,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在维护劳动力产权方面的缺位,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劳动力价格普遍较低就是必然。
第二,政府在工资政策和工资制度上还存在不足。首先,对于垄断行业的工资缺乏有效管理。这种状况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改观,关键在于一些垄断集团在某种程度上掌控了公共政策乃至立法资源,而国家对这种状况还没有好的约束机制。其次,政府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制等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再次,政府工资管理行为失范,未能在所有国有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国有企业实行的由政府主管的工资制度,干预不当和约束乏力的问题并存:(1)并没有赋予劳动者与管理者协商决定工资的权利,从而没有形成工资的博弈机制。(2)对垄断企业收入分配没有实行有效规范,从而没有形成国有企业间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3)在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配中,明确规定了资本等非劳动力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益权,而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劳动力要素所有者的劳动者的收益权,没有充分肯定劳动力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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