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商标,一经贵州茅台酒厂注册,便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权利。贵州醇酒厂不应忽略这样一个事实:正是因为贵州茅台酒厂的“贵州”商标和“茅台酒”,才带动了贵州省酒类市场的发展,贵州醇酒厂在厂名、酒名上一定要用“贵州”二字的原因也正在于此。若因贵州是生产酒类的大省就允许全省酒类企业无视商标法的规定,利益均沾,则市场秩序何以维护,法律尊严何在?因此只有保护“贵州”商标的专用权,才能保证贵州省酒类商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2.“贵州”商标的续展也是合法的。
1981年注册的“贵州”商标不是如贵州醇酒厂所称,包括“贵州大曲”汉字、拼音及双重方框图形组合商标,而是单一的“贵州”汉字商标。第101902号商标证上,商标是“贵州”,而图样是由“贵州大曲”的汉字、拼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出品”的汉字、拼音及双重方框图形组成的瓶贴。后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续展注册指南》中指出:“商标图样中不得带有商品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装潢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如原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带有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的,贵州醇酒厂提供商标图样时,应将非专用部分删除,由商标局更换注册证。”据此,商标局在1993年“贵州”商标续展注册时,删除了原注册证商标图样中与“贵州”商标无关的有关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和装潢的文字、图形、拼音等,并更换了新的商标注册证。因此,“贵州”商标没有从组合商标变为单一文字商标之说,也不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问题,其续展注册是完全合法的,应予以保护。可见,“贵州”商标的注册、续展都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册不当”行为。
(四)案件的结果及意义
这个案件由于涉及当时我国白酒行业唯一一家国家一级企业——贵州茅台酒厂和其生产的被誉为“国酒”的茅台酒,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关中央领导也进行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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