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说自由主义对立场中立、平等或权利的关注只是对道德怀疑论、道德相对主义甚至虚无主义的反映,那么其基础是不稳固的。因为自由主义尽管主张道德多元论,但却并没有走向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虚无主义。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是某些道德原则的普遍性。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政治自由主义允许不同的综合道德观、价值观、信仰体系共存于民主的社会,但同时也强调社会以宪法为基础的“重叠共识”是社会稳定性的真正基础。
由此可见,自由主义者在回避彻底的道德怀疑论的结论时,强调社会共同规则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尽管自由主义者强调程序正义或社会正义的不同侧重点,但其区别于道德相对主义的根本点正是在于规则或正义的基础,只是这种基础不依赖于一个社会中部分人们的价值判断或道德观。这就将自由主义与全然无是非和正义感的道德激进主义区别开来,也与那些以虚幻的共同体根本善恶观和人性观为基础的保守主义划清了界限。
因此,自由主义的道德多元主义不是道德相对主义,而是强调人们对于善恶观念等价值判断的多元性,指出只对那些为数很少的基本原则取得全民共识,即承认公认的游戏规则,追求程序正义。这里面的另一个基本理论前提便是普遍主义,即自由主义者认为存在着超越具体文化差异的共同的价值准则,诸如对生命的热爱和尊重,共同的正义感和程序正义原则,对平等权利的普遍重视,甚至还包括个人主义的基本出发点。因此,自由主义者在道德上既是多元主义者,又是超越具体价值观的普遍主义者,两者的关系是:具体价值的多元性和少数基本原则的普遍性,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承认道德多元主义而否认基本价值的普遍性,那就无法与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区别开来;如果只承认基本价值的普遍性而否认道德的多元主义,那又与独断论和专制主义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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