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行寺料役,自守旧例,不许(以下空白)。
这件文书表面看来,表明的是常住百姓必须依附于寺院,身份地位必须世袭的状况,但透过其表面现象看,这件文书正是实际生活中由于常住百姓经济地位的上升,已有常住百姓脱离寺院依附关系的表现。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现象发生的话,又何必发布这样的文书呢?如果没有这种现象发生,文书中也无须严格禁止常住百姓与世俗百姓通婚,无须极力维护寺院常住百姓对寺院的依附关系了。另外,从常住百姓的经济地位变化上来看,也确实有一些常住百姓具备了脱离寺院而独立的条件。
以上我们重点分析了敦煌寺院依附人口的状况,在内地,寺院的主要依附人口依然是部曲、奴婢。唐武宗会昌毁佛时,全国曾“籍僧尼为民二十六万五千人,奴婢十五万人④。可见奴婢在寺院依附人口中所占数量和比例之大。这时内地的寺院奴婢,比唐前期的寺奴婢的地位也有了提高,其表现就是寺奴婢不许买卖。曾任彭州刺史的李铁,“买本州龙兴寺婢为乳母,违法,贬随州长史”②。武宗灭佛后,直接放大量的寺奴婢为良人百姓,更直接冲击了寺院的依附人口制度,必然会引起依附人口地位的变化。在内地寺院,依附人口除寺院奴婢之外,以租佃契约形式租种寺院土地的所谓依附农民,恐怕已与世俗租佃者没有多大差别,只不过他们租佃的是寺院的土地而其他佃农租佃的是世俗封建主的土地而已,因而他们的地位也应与一般农民相同。敦煌的情况和唐后期整个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大为松弛的趋势,可为其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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