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于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自2002年2月施行。计7章68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一)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
1、我国实行出版单位审批制的主要原因
(1)图书报刊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至关重要的喉舌和舆论宣传工具,设立出版单位这样一个重要关口,必须实行比较严格的准入控制。(2)建国以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这对出版管理制度产生了深刻直接的影响。(3)当前实行出版单位审批制还有其现实基础和根据,还是一种能够实现管理目标的有效办法。
2、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制度的基本内容
(1)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制度。即任何出版单位必须有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对其出版单位负有相应的职责或者权利义务。什么是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分别有什么职责,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是设立出版单位的一个严格条件。
(2)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是设立出版单位应当符合的最后条件;这是对出版行政机关的规定,要求不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出版单位不能批准。
(3)申请、批准及登记程序。条例第12条、13条规定了申请程序,第14条规定了批准程序,第16条规定了登记程序。在这些规定中,关于出版单位批准机关和权限的规定十分关键。设立出版单位由国务院出版发行行政部门批准,这体现了出版单位批准权集中和行政管理权统一的原则。
3、登记事项变更程序条例第17条规定了登记事项变更程序,把变更事项分为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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