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前,国有企业的融资主要靠财政拨款,此时的融资制度可以称为财政主导型融资。而且,财政与国有银行在为国有经济提供融资方面有着明显的分工:国有经济的固定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而国有银行主要为国有企业提供部分流动资金。1978年以前,财政供应了国有经济几乎全部的固定资金,而且提供了一部分流动资金(所谓“铺底流动资金”)。1972年,财政提供给了国有经济57.5%的流动资金;至1978年,国有经济中仍有26.3%的流动资金是由财政提供的,财政实质上替代了金融的部分功能(张杰,1998)。在改革开放前“大财政、小金融”的制度安排下,没有中长期贷款的生存空问,银行发放的贷款几乎都是流动资金贷款。改革开放后,由于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国逐步形成了“弱财政、强金融”的格局。改革开放初期,作为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要存续和发展,需要长期资金供应,而财政供应国有企业资金的能力持续下降。“拨改贷”是减轻财政供应资金压力的第一步,第二步便是向国有银行寻求长期资金支持。当时的理论界也开始探讨发展中长期贷款作为固定资产再生产资金的补充来源问题(曹尔阶,1985),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主体逐渐由财政转移至金融部门。1979年以后,财政基本上不再对国有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而且投资在固定资产上的比例开始大幅下降,银行开始并逐步扩大发放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
改革开放以后,中长期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不断上升,贷款呈现出明显的长期化的趋势。如图5.1所示,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余额由1980年末的47.5亿元上升至2006年末的106512亿元,年均增长36.2%,增长速度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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