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初步形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既统一又相对独立。
第四,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的落实,丰富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增强了证券发行监管的效果,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良好局面。
核准制进入保荐制度阶段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它旨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荐制度总结了实行核准制以来的经验,对发行上市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个更加市场化的制度框架。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推荐发行人以及持续督导过程中,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进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08年10月17日,证监会令第58号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09年4月,证监会对前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修订,保荐制度在法规层面得以不断完善和强化。保荐制度以明确和强化证券供给责任为中心,通过建立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机制,从源头上促进证券供给质量的改进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职业精神的弘扬和执业素质的提高,促进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基本功能的形成和强化。
保荐制度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信申报并登记注册,旨在培育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合格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必须通过竞争才能产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机制无疑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进程。保荐制度的施行将形成市场对证券发行的监督机制,同时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得以明确,责任追究的制度得以建立,并为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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