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市场约束与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道,成为支撑银行业稳健运行的三只鼎足。<br> 早在2003年对新协议第三稿的咨询回复中,中国银监会就指出:“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旧协议。然而,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我们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包括在内。”中国的监管者认识到,要利用新协议中反映出来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现代金融监管方面的最佳实践,包括市场约束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全面促进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因此,对新协议的研究,不但不能因为我国暂不实施而忽视,反而更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上予以重视。十多年来,我国银行业及其监管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银行业的资产质量低下,经营机制未彻底改善,监管方式滞后、监管成效亟待改善等,这些都是监管者面对的难题。作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银行监管的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各有所长,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约束相对于官方监管来讲,有其特有的优势,借助市场约束的力量是解决上述问题和提高监管绩效的一条捷径,然而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状况并不乐观。那么,研究官方监管者是否该去推动,以及如何去推动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极具现实意义。<br> 对于市场约束的相关问题,理论界做了大量的探讨。主流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是一种源于私人部门的针对商业银行不稳健行为的约束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通过存款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人力市场表现出来,并可能迫使银行选择更加安全和稳健的经营。市场约束对于提高监管绩效的优势是显然的,包括有助于减缓监管的时滞性,抑制道德风险,以及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敏感性,等等。理论的发展引发官方对银行市场约束的关注,并反映在政策举动上,发达国家以外,已有新兴市场国家监管体系尝试着对市场约束机制进行完善和推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br> 《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希望通过讨论官方监管和市场约束的相关理论,分析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实践,以及中国的银行业及银行业监管的发展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上考察市场约束怎样得到监管者能动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探讨、评估监管者推进我国银行业完善改进市场约束问题,能够弥补国内这一领域研究的不足,并进一步为系统性的政策设计提供参考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缺乏合格的银行信息供求主体,配套的基础制度体系不完善,阻碍和影响了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和银行业监管的良性发展。《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从研究商业银行市场约束的基本问题入手,进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市场约束状况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探求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从市场增进理论和监管边界理论出发,提出官方监管者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责无旁贷的理论依据,从监管者的视角和职能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方略。政策建议集中于监管者在信息披露(倾向于强制信息披露)、培养合格市场主体(或者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合格行为)以及完善外部配套的基础环境方面,这是《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所要重点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试图通过与中国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及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等若干金融体系及银行业改革相结合分析,将第三支柱置于中国金融的大背景当中,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期实现银行业发展及监管整体上的良性互动。<br> 围绕如何建立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这一命题,《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遵循的一个理论分析框架是:合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以确保信息供给标准必须到达足以支撑使用者有效的约束行为,如准确、充分、及时等;合格的市场参与者,即包括信息提供方——商业银行,信息接收方——存款入、股东、债券持有人、雇员、作为交易对手的其他银行机构等;外部的配套制度与基础设施——存款保险制度、次级债券市场、市场退出机制、市场化的利率等;公共监管提供机构及约束机制完善的推动主体——官方监管者。商业银行市场约束的状况是由前三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这三个方面的合格与否及市场约束机制能否完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方监管者的作为,在现阶段的中国,监管者的作用更加重要。导论之外,文章分为四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为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由第一章完成。第二部分为市场约束的现实研究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包含国际状况的比较借鉴、完善我国市场约束的历史进程回顾、我国市场约束状况的判断。第三部分讨论了监管者完善市场约束机制的理论框架、因素分析和政策建议,由第四章到第七章完成。第八章是《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的小结。<br> 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缘由,研究的背景,文献概览,研究的方法和主要观点等。<br> 第一章,讨论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的理论基础、历史演进和两者的互动。通过对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两者理论基础的讨论和发展历程的回顾,特别是针对质疑官方监管的理论,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互补作用是显然的,将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两者相结合,让“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互促共进,无疑是更有效、更可靠的监管方式。<br> 第二章展开了国际比较。国际比较和借鉴包括新西兰银行业的市场约束、阿根廷银行业的市场约束、美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和印度银行业的市场约束,主要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配套市场约束的条件,后者如成熟的市场主体培育、外部审计评级、次级债券市场、存款保险制度。比较和借鉴让我们看到了相关外部环境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是市场约束作用有效发挥的必要条件,并且监管者能够在机制的完善中有所作为,同时还提醒我们,市场约束的完善不存在现成或统一的模式,应当根据本国的国情而行事。<br> 第三章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分析判断约束状况之前,制度历程的回顾以不同的事件为标志,将我国监管者对市场约束的认识和促进划为了四个阶段,展现了监管者逐步重视市场监管手段的过程。市场约束发挥作用至少有两个条件:一是市场主体要具有充分的信息,否则市场参与者无法判断金融机构的良莠;二是市场参与者是合格的约束者,即具有必要的金融知’识和较强的风险意识,能对信息作出理性的反应和适当的决策。从信息供给角度、信息供给和使用者状况的分析,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条件的状况作出一个初步的不乐观的判断。沿着这一讨论,对于我国银行业从表现结果来看是否存在市场约束,如果有,表现形式和强度怎样,通过近年来的三个典型案例与有关数据的实证等分析得出了结论。面对这种弱效的,并时常以扭曲形式出现的约束状况,我们对约束机制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展开分析。关于市场约束缺乏导致的危害性,以日本的案例作为进一步的佐证。<br> 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市场约束机制监管者定位的理论依据和框架。该章继续对官方监管和市场约束鲜明的特点和复杂而密切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辨析,例如,在互补之外,市场约束对防止监管者滥权或不作为又有着监督作用。同时,借助成本一收益分析法对官方监管的边界问题进行了讨论,利用市场增进理论(Market—EnhancingView)解释了转型经济社会的政府功能应当更多定位在促进或补充市场力量上的要求。我国的官方监管者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存在着作为不足的问题,为了使自身的行政行为趋近于最优监管边界,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官方监管应当在协助市场去完善约束机制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所遵循的分析框架包括四个因素: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合格的市场参与者,配套的制度与基础设施,以及官方监管者(各因素相关的理论问题在后面三章将作相应的展开)。<br> 第五章着重对我国建立以强制披露为主导的信息供给方式进行论证。银行选择披露政策可能会来自若干原因,资本市场交易假说、证券补偿假说、企业控制权竞争假说等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可能的自愿披露动机,但其相同的出发点都基于成本收益权衡,只有在银行(高管人员)认为披露的收益在付出成本之上时,才会有自愿的信息披露。而这些自愿披露假说的成立必须依赖于其特定的内部或外部条件,结合中国的现状分析,因为相应条件的缺失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即自愿披露的失效。在确定强制披露为主导的制度安排后,披露的边界和尺度该如何把握又是本章的另一个任务。<br> 从对市场约束机制的运行机理的分析中我们还看到,信息披露的机制是否切实可行,市场约束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对银行业的监管作用,除了建立强制披露主导的制度之外,还与银行业所处的外部社会环境、金融环境、相关配套措施是否完善等密切相关。<br> 第六章着重从监管者在外部环境的优化、次级债券、市场退出等配套方面的责任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br> 第七章以较宏观的视角将第三支柱的完善置于中国金融的大背景当中,结合我国金融业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商业银行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及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等若干金融体系改革进行讨论。监管者利用改革的契机将完善市场约束机制的考虑提前置入改革设计当中,无疑是高效用和低成本的最优选择。结合近年来改革的进程和背景以及今后的改革预期,本章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进一步充实了监管者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的政策框架。<br> 作为结语,第八章从建立监管当局主导的强制性的银行业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和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以及构建市场约束作用充分发挥的相关基础环境三个方面,对监管者建立完善市场约束机制的责任和措施进行了归纳和总结。<br> 《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力求与国内同类领域的研究相比,在研究视角、分析方法和研究结论上具有一些可能的创新性之处,并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br> 1.从理论基础、历史演进以及自身特点角度对银行业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的理论与实践关系进行了研究。作为宏观基础理论,管制经济学的研究从不同方面解释了实施官方监管的理由,而市场约束机制涉及更多的是处于金融业中观和微观层面的秩序问题。两者关系的辨析为“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如何相互促进和共同作用,确保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市场主体利益的保障提供了参考,从理论基础、历史演进以及自身特点角度深化了官方监管和市场约束的理论与实践关系。<br> 2.从原因和表象两个角度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形成条件和现状进行了较全面的评估。首先从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和基础环境三方面进行原因剖析,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充分性不足;市场主体中,约束主体缺乏监督约束动机和认知力,银行机构的市场反应不灵敏;外部配套的宏观和中观金融基础设施滞后。随后又以数据实证和典型案例从表象作出进一步说明和证实,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业存在弱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并且因为形成条件的不足时常会以扭曲的形式表现。<br> 3.应用监管边界理论和市场增进理论对官方监管者为什么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进行了理论依据方面的研究。通过对监管边界理论和市场增进理论的分析得出共同的结论:我国的官方监管者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存在着作为不足的问题,导致监管的成本一收益不理想,为了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使自身的行政行为趋于最优监管边界,官方监管应当解决好作为不够的问题,在协助市场去完善自身约束机制的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br> 4.对官方监管如何促进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进行了针对性研究,提出了适合于我国银行业的政策框架建议。国内现有研究大多只关注了银行自身的信息披露责任,对监管者的相关责任涉及不多,或未见成体系的阐述。《中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机制的完善:监管者的责任》分析并提出市场约束中监管者建立强制信息披露的责任,并进一步将第三支柱置于中国金融的大背景当中,结合市场约束与正在和将要进行的若干金融体系及银行业改革(包括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业退出机制建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及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等)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期实现银行业发展整体上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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